【以案释法】民间借贷中缺乏借条,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认定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09日 | ||
基本案情 罗某甲与高某乙系夫妻关系,高某甲、罗某乙、高某、罗某丙系其子女。202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罗某甲之夫,被告高某、高某甲、罗某乙、罗某丙之父高某乙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万元。2023年原告向高某乙索要借款时,才得知高某乙已去世。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某某向法院提供的高某乙与徐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载明有高某乙的银行卡号以及高某乙多次向韩某某借款、韩某某多次向高某乙及高某甲转账的内容,共计50万元。 罗某甲、高某甲、罗某乙、高某、罗某丙辩称不认可高某乙与原告借款的事实,因为原告没有借条或相关的借款协议来证明。 判决结果 1.被告罗某甲、高某甲、罗某乙、高某、罗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高某乙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给付原告韩某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罗某甲、高某甲、罗某乙、高某、罗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某某诉讼保险费5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韩某某与高某乙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首先,原告韩某某提供的银行转账流水能够证明其向高某乙以及高某甲转款的事实,关于韩某某向高某甲所转款项,通过高某乙与徐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从聊天时间、转款时间以及转款、收款主体,能够证实该款项是按照高某乙的意思表示转款,这同时亦印证了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因此,能够认定涉案50万元均是韩某某向高某乙的转款。其次,通过高某乙与徐某某的微信聊天内容,能够证实高某乙对涉案款项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且转款时间与对话内容亦相符;最后,徐某某诉讼中认可其是帮高某乙借款,这亦与其和高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吻合。诉讼过程中,韩某某明示被告偿还借款是在继承高某乙遗产范围内。 综合以上因素,原告韩某某对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应予认定涉案款项系借款,韩某某与高某乙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据,依法不应予以采信。被告作为高某乙的继承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韩某某要求被告在继承高某乙遗产范围内给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诉讼保险费5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有借条、合同的情况下,提起其中信息可以证明借贷合意,但在缺乏借条、合同时,就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借贷事实的陈述、沟通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来综合判定。在本案中,根据银行转账流水能够证明转款的事实,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从聊天时间、转款时间以及转款、收款主体,能够证实该款项是按照借款人的意思表示转款,能够证实借款人对涉案款项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综合以上因素,债权人对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应予认定涉案款项系借款,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2.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本案中,被告在位于城区xxx的房产已办理房产证,原告申请保全了被继承人的财产,被告作为借款人的继承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张勇 综合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助理陈明佳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