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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依不空谈 法情融合为晚年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9日

裁判要旨

    本案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典型案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基本案情】

    老人胥某某与老伴赵某新无子女,双方父母早逝。2020年胥某某所在的村居拆迁,拆迁后由村委会为老两口找房租住,拆迁所得补偿款120余万元由村委会代为保管,存放在赵某的银行卡中,由赵大、赵二每人保管三位数密码,由赵三负责记录支出。2021年11月份,老人赵某新因车祸去世,不久后,胥某某的侄子胥小某将老人接走赡养,赡养一段时间后,胥小某认为,其赡养老人,应由其代为保管胥某某的财产。胥某某老伴的侄子赵某德得知后,其认为由其为赵某新办理丧葬事宜,赵某新的赔偿款项应由赵某德继承,赵某新生前与胥某某拆迁之前所居住的房屋是有赵某德帮忙主持修建的,也应分得相应份额。胥某某起诉主张赵某、村委会返还代为保管的拆迁款120余万元。

法官解读【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追加胥小某为本案第三人。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胥小某于2022年11月15日前代胥某某将租住村委会的房屋搬空,房屋交还村委会;村委会将胥某某拆迁款返还,该款项110万元由胥小某代为管理;胥某某的其他拆迁款余额由村委会、赵某德支付丧葬费、租赁费等费用;胥小某负责胥某某的监护照顾,代管胥某某的财产,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胥某某遗弃或者送回村委会监护照顾。

法官提醒

    本案不仅是拆迁房屋补偿款的金钱问题,更是老人的赡养及之后的生活问题,法官在法律的尺度内,将道德、情感的温度融入其中,结合老人现状、法律规定等诸多因素,穿梭于多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交流,用家庭伦理唤醒沉睡的亲情,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真正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传递了家和万事兴的家风家貌,彰显了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社会价值,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老龄化阶段,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独居老人在社会涌现,这不仅是老人的金钱权益,而且涉及老人的居住和生活。法官积极探索,以老人的切实需求为导向,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从根本上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使其得以安享晚年,践行柔性司法,为家庭和睦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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