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体系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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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7日 | ||
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体系构建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探析
【摘要】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体系构建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各级法院在司法公开体系建构全面推进的同时,司法权威受损、公众判意妨害司法正义、基层专业人才缺乏等矛盾也逐渐凸显,本文从树立司法公信力、保证司法廉洁、培育法律信仰、提高司法效率、普及法律知识及完善司法宣传等方面探索解决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体系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力、司法正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应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2013年,各级法院纷纷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推进司法公开,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从2013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首先公布最高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到与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联通,再到裁判文书上网新规施行,以公开促公正的机制正在形成。截至2014年1月29号,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发布裁判文书128962份,最高法的官方微博粉丝数量已经达到175万多。[①]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东部十个省份依法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2014年法院系统要建设涵盖网站、微博、微信、音频、视频、博客、新闻客户端等各种形式的全媒体,深入宣传人民法院工作的新的进展,重要的司法决策,回应社会关切。[②]只有推进司法公开,才能实现社会正义,笔者针对司法公开体系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破解之策。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状况的重要判断标准。司法公开的基本法理在于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在现代社会,司法公开是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取向,并有其积极的社会功能。司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功能的实现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而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保障,由此才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司法公开主要指审判公开,而对审判公开的狭义理解是案件开庭审理过程的公开,包括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庭审中法官的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判决的结果公开)以及案件的审判对社会公开。目前考量司法公开,主要以法院的司法实践来衡量。从当前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看,司法公开应是指法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以增加司法透明度、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通过一定程序、运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方面的内容。在法院司法公开的对象上,分狭义和广义两种,一是指案件的当事人;二是指不特定的人群,包括向媒体、社会公众、研究人员及关心此事的人员。各地法院系统遵照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不断细化司法公开的标准和程序,依托科技等手段,以符合法院工作特点及方便社会公众的方式,不断推进司法公开的实践探索。然而,司法公开并不止于此。考察司法权的公正价值导向可知,司法公开所指理当涉及司法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影响甚至左右司法结果公正性的实现的全部进程。在司法公开的范围中,虽然法律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基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科技手段等方面的制约,一些司法信息目前并未列入公开的范围。[③] (二)司法公开的法理分析 1、司法是公共资源,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司法在现代社会早已成为一种公共资源,具体表现为: 首先,司法的成本已经列入国家预算及地方预算,由国家公共财政支付。其次,司法机关也是为公众提供司法服务及保障的部门,具有公共性与公益性。再次,从法治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司法公开是必然的选择,从裁判依据、裁判文书到判例都是可以查询利用的,司法作为公共资源已经从口号变为行动,从理论变为实践。从司法公开的主要载体来看,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性质不是法院或当事人的私有财产,而是重要的公共资源。在国外,司法公开的资料已经成为重要的学术研究资源。国家在法律上确立司法公开原则有其特殊的意义,通过司法公开可以发挥法制的宣传教育功能,同时还能保障公民对司法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因而司法公开中内含着社会公共利益,而这种公共利益只有通过公开才能实现共享,为人民所享用。 2、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区别于非法治社会的标志。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中世纪司法制度受到猛烈抨击,司法民主化成为一种潮流,程序公开取代了秘密审判,并和审判独立一样受到资产阶级的推崇。西方国家通过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使司法成为分权制衡的重要力量,使司法成为捍卫权利的舞台和制约权力的平台。只有公开法律,公开审判,公民的自由才能得到保证,权利才能得到维护,正义才能得到伸张。法治社会为了保障民权,纷纷将司法公开写入宪法或组织法、诉讼法,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对司法公开进行了明文规定。 3、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的客观要求和保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天然职责和使命所在,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的公开程度直接决定了司法的公信所在。首先,司法的公信源于公众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尊重、认同与服从,推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实现,使社会大众主体的尊严、价值、需要得到合理的维护与满足,符合司法公正认同的心理学标准。其次,通过司法公开有利于不断改进司法作风和提升司法水平,使司法始终在阳光下操作,减少或避免“权力寻租”及司法腐败滋生的空间,使司法运作在明处,依法办案,以理服人,消除司法的神秘性与复杂性,增进了民众对司法的理解、支持与认同。再次,通过司法公开有利于发现立法与司法、专业法官与大众思维的不同和差距。司法公开使专业法官能够发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差距和秩序与价值的矛盾,寻找到道德与法律的平衡点,从而使司法裁判得到改进,不当的裁判得到纠正,司法的权威得到提升。[④] 二、司法公开体系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公开在防止司法不公的同时,可能导致司法权威受损。 司法权威包含司法机关的司法独立权获得确切的认可、司法判决公正并获得有效执行、司法机关享有广泛的公信力。由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是其发挥纠纷解决、规则治理功能的重要前提,如何保障司法权威就成为一个重大难题。司法公开虽然能够通过防止司法不公对保障司法权威起到间接作用,但是其对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放大,对媒体、公众判意的引入都将会对司法权威造成的损害。 1、放大化的法官素质导致司法权威受损。从内部因素来看,较高的法官素质对于司法权威的获得有重要作用。只有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为保障、丰富的社会阅历为支撑的高素质法官,才能赢得司法权威。但是,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法官虽然法学本科毕业,通过司法考试,但缺乏法律实践经验; 而有的法官虽然阅历丰富,但专业知识匮乏。法官素质是我国法治进程中难以回避的问题,也是短时间无法解决的难题。法院采取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等司法公开措施,司法裁判依据、尺度的不同意导致的判决结果的分歧,会引起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 2、引入媒体、公众判意导致司法权威受损。为保障司法权威,司法应当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一方面,司法权威被动性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得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社会生活; 另一方面,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也表明,距离能创造神圣和庄严感,而过于亲密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权威的丧失。司法公开将媒体和公众判意引入司法进程中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虽然能够实现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为司法机关处理个案提供重要的参考并有益于司法民主化、提升民众法律素养。但是,传媒和公众判意往往是从道德情感出发,而较少顾及司法过程理性化、程序化的要求。与此同时,法官要面对新闻媒体的随时采访,承受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此时,人们对司法主体缺乏一种必要的神圣感,人们对司法的崇敬也无所依凭。 (二)司法公开在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可能导致公众判意妨害司法正义。 1、司法公开是公众判意形成的基本条件。当前我国的经济文化水平虽然取得了极大的提升,但是贫富差距、文化素质差异、价值观差异也在不断拉大,我国已经形成了社会阶层分化、利益主体多极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的格局,多重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复杂。某一案件虽然表面上只关涉案件的当事人,但是其深层次上都会折射出当事人所代表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之争,而司法公开无疑为各社会阶层渗透入司法活动开辟了宽广的渠道,诉讼逐渐成为团体组织可能借以参与公共政策的一种工具。 2. 公众判意可能妨害司法正义。公众判意虽然渗透着公众独到的智慧、体现着公众正当的要求、可以作为司法机构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并有益于推动司法民主化,但是公众判意却可能导致舆论审判、忽视程序正义、夹带社会情绪,最终妨害司法正义。公众判意可能导致舆论审判。司法的历史发展表明,在具体的司法裁判活动中,必须强化法官的积极性,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价值理念和方法,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做出判断。但是这并不意味法官在强大的公众判意面前应该选择顺应民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刘涌案、许霆案、彭宇案、躲猫猫案、邓玉娇案、钓鱼执法案、天价逃费案等 18 个引起公众判意的案件中,只有黄静案、杭州脱车案、李庄漏罪案与公众判意有较大差距,其余案件的审判结果莫衷一是地应允了公众判意。公众判意一旦形成,法官就不再是案件的最终裁判,法官难以继续担任案件审判的主导者和决断者,大众化的舆论审判取代了专业化的法官审判。公众判意忽视程序正义。在司法案件中,公众判意往往追求案件的实质正义,注重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常理,是否符合社会道德、公民情感,而正当的司法裁判更多地应该关注法律程序、法定形式要件,一切裁判结果的作出都必须合乎法律程序、法定形式要件。因此,一旦法官以举证责任、诉讼时效、不得自证其罪、上诉不加刑等程序制度为依据而得出的裁判结果与公众判意不一致,公众便会疾呼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分化严重、社会利益诉求多元、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公众判意不免夹带社会情绪。在这些社会情绪的支配下,个案中的某些元素会被过度放大,造成社会情绪排挤法律理性的局面,而由此得出的裁判必然有失偏颇。 (三)司法公开在注重传播途径多样性同时,基层专业人才的缺乏显现。 新时期下,司法公开格局发生较大改变,需应对的挑战更大。随着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不断发展,司法公开的格局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新兴媒体的出现既为司法宣传工作提供了更加便捷、快速的手段,促进了基层法院更快更好的与群众互动交流与沟通,然而也更便于大众进一步了解法院工作,一旦公众发现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及时有效的加以正面引导,便很容易被扩大化,对基层法院造成负面影响。司法宣传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法院存在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的情形,致使司法宣传工作难度大。司法公开需重形式,更需重内里。 1、 法官对司法公开的排斥心理从司法的本性来看,它不愿意受到包括公众与媒体在内的任何影响。司法独立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基础性作用,司法职业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法官的活动有浓厚的独立色彩,部分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司法公开尤其是媒体的介入有抵触情绪,不愿意更不会主动提供社会参与司法的便利,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的氛围不协调,但却客观存在。 2、缺乏一支稳定的司法宣传队伍。基层法院由于受到编制、人员以及岗位待遇等情况的限制,部分司法宣传工作需依靠各庭室干警在办案之余完成,缺乏一支专业的写作队伍,干警的写作水平和写作时间都得不到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宣传工作的开展。 3、基层法院宣传员的写作水平难以提高。大多数基层法院的宣传员是由干警兼职担任,缺乏专职写作人员。这部分兼职宣传员由于本身并非新闻专业出身,多数是参加工作之后才接触宣传工作,写作水平缺乏专业训练,写作能力难以在短期内得到增强。 三、司法公开体系构建问题解决途径探索 司法公开是实现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公民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司法公开。司法公开的程度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司法公开,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才能实现,民主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同时,通过司法公开又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笔者认为,司法公开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大投入的力度。 (一)树立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互相评价。司法公信力的建立需要一种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平台,而建立这个平台的基本方式就是推行司法公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宗旨。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度,直接影响或者决定他们对司法活动的信任,而司法公开的程度,又直接决定了人民可参与司法活动的情况。司法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公信力。一方面,司法的公信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尊重、认同与服从。推进司法公开,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就会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辛劳,从而对司法工作更加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公正的司法行为、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基础。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法官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公众所关注。 (二)保证司法廉洁 法律终究是靠人去实施的,法律是否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司法廉洁是否得到有效维护,都最终取决于法官这一主体。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法官只有做到廉洁司法,公正司法,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才能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公正良好形象;法官只有廉洁司法,才能保障公正司法。除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外,作为法院这个集体、这一级组织还必须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制约和监督。在逐步提高法官素质的过程中,最好的辅助方式便是司法公开。司法透明化,将司法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制约之下,可以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减少“权力观”、“名利观”、“人情关”带来的压力,保证司法活动依法进行,拒绝贪污腐败,保证司法廉洁。 (三)培育法律信仰 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伯尔曼从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的密不可分,即“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人们服从法律主要不是基于其强制力的制裁,而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属感较强制力更重要。法律只有得到信仰方能存续。人们对法律的服从不仅仅是由于国家强制力的威慑作用,更主要的是公众对遵守国家法律的一种道德自觉,这种道德自觉性并非是天然形成的,而是需要法律实践的自我证明。通过法律实践的论证,证明国家的法律是公平正义的、符合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无需外力强加,公众便会自然形成一种对国家法律的共识。在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较严重,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特有的“熟人社会”运作模式,让公众误以为“人情”、“关系”比法律更有益。公众对“关系”的“信仰”有时候远远超过对法律的信仰。要摆脱这一社会现象,需要让公众通过多种渠道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一方面,公众可以了解到国家司法活动的具体运作以及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公众的参与、监督,保证司法结果的公平正义,最后的结果可被社会公众接受认可,这样公众对国家法律的信任也就随之产生。社会普遍的价值建立后,公众对国家的法律总会有所期待,这种期待一旦实现,信仰如影随形,国家的法律意识形态便会逐渐稳定,法治的群众基础亦会愈来愈坚固。 (四)提高司法效率 效率是现代司法的一个特征,如何提高司法效率是各国司法面临的共同难题。当代社会发展迅速,案件多发,不容许诉讼活动旷日持久,社会公众希望法院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这要求司法活动决不能效率低下。中国社会目前处于重要转型期,期间出现的种种问题,使法院诉讼量大幅度增长,司法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社会对法院提出的司法需求与法院所能提供的司法服务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为了很好地解决这一矛盾,就要提高司法效率;提高司法效率,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履行职责时,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普及法律知识 建设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公民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如果公民对国家的法律知识毫不知情或者一知半解,那么国家的法治建设不仅会受到重重阻碍,法治的群众基础也难于构建。可以说,法律的构建与公众的法律知识程度相辅相成,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会使法治国家建设的链条中断。随着科技的发展,司法公开的途径也渐趋多样化,公众知悉司法信息的方式也更加及时、便捷。公众在获得司法信息的同时,也在了解国家的法律现状,从这个层面看,司法公开的过程同时也是进行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因为,司法程序的启动并非随意的,而是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公民愿意通过司法来解决纠纷。 (六)完善司法宣传 作为司法公开的组成部分,完善司法宣传首先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划清楚媒体报道与司法公开的界限。为防止“媒体审判”,须通过制定法律及规则尽可能地划清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的界限,其中完善审判公开制度是关键。公开审判制度在西方国家也存在公民(包括媒体)、法院与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多重矛盾与冲突。通常的做法是审判公开为原则,秘密审判是例外,防止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扩大化,使媒体和司法机关更容易把握其间的界限。另外,在报道过程中,新闻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与法庭签署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用以指导媒体报道,限定报道的范围。这种协议就能有效防止“媒体审判”,同时又能使媒体得到法庭的配合,我们在规范相关制度时可以借鉴。其次,建立信任机制,形成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新闻媒体的视野活跃在社会各个角落,他们自身应该是具有法律知识,能够文明出席法院审理程序。阅读法院案卷并能有效地报道它所了解到的情况。关键在于媒体应该公正、客观的报道法院的行为,他们不应处于敌对的位置,因为这将影响向公众提供信息的质量[⑤]。受到道德准则的约束,法官对于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所能提供的信息种类和数量有限。法官要保证司法系统中的个人受到公正的审判,这要求法官有权作出限制新闻媒体进入的决定,需要建立媒体与法院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机制,在适当的场合媒体做到有进有退,报道妥帖恰当。再次,用法律来完善和保护媒体监督,使得其有法可依,成为制度化、统一化的运作。如尽快制定《新闻自由法》、《情报公开法》等法律,为媒体监督司法拓展监督空间,切实保障媒体监督。在司法领域中引入情报公开制度,最大限度满足媒体与公众的知情权。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准予媒体采访报道,司法机构通过新闻发言制度等方式,建立与传媒通话的正常渠道;依法应予公开的法律文书均应允许传媒机构查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以特殊便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配合媒体适时报道。此外,对媒体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不予以过多限制与追究,在处理有关新闻侵权的案件时,对媒体责任的认定应宽松。最后,规范媒体自身的行为,有效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媒体虽有监督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能滥用。媒体监督要注意提高自身的监督水平,提高媒体的职业化程度,提高媒体工作者的素质,树立自身良好的法律意识。媒体监督应当在遵循新闻自由的同时,遵循客观真实、公正报道原则,要注意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二者之间的关系,要尊重司法的特性。
作者:张海霞 张迎
(张海霞,工作单位济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本科,地址:济阳县正安路,邮编251400,电话:0531-81170292 邮箱:happyying1119@hotmail.com;张迎,工作单位济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研究生,地址:济阳县正安路,邮编251400,电话:0531-81170292 邮箱:happyying1119@hotmail.com)
[①] 参见《2014开门头件事:司法公开彰显法院系统改革决心(2014-02-06)》,http://news.163.com/14/0206/00/9KC1TQ8F00014JB5.html,2014年2月7日访问。 [②] 参见《司法公开彰显法院系统改革决心》,http://legal.china.com.cn/2014-02/06/content_31383320.htm, 2014年2月7日访问。 [③] 孙午生,《司法公开社会价值实现路径的思考》,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第97-98页。 [④] 李涛:《人民法院司法公开问题及其破解路径研究》,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2年9月第11卷第3期。 [⑤]怀效锋等,《法院与媒体》,法律出版,2006年版,第19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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