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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23日 | ||
法律需要被信仰 司法需要被信任 ——从裁判文书说理角度浅析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建设 济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董聪聪
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还要靠人们对法律的忠诚信仰。如果司法不具有公信力,则不仅不能履行其在法治社会所应具有的职能,而且也不能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可以说,法律需要被信仰,司法需要被信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求。但是,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司法公信力危机已构成一种不容忽视的瓶颈性的制约因素。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诸多方面,而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最终产物,是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最后一道关口,直接与公众面对面。因此,本文试图从裁判文书说理角度切入,通过阐述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必要性、分析我国裁判文书问题现状,最终提出裁判文书说理性实现的途径选择。 一、裁判文书是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载体之一 法学家格雷认为:“即使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制定法也不是法律,而仅仅是法的渊源,因为法律的意义及其效力,只有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才能最终确定,司法判决构成了法律本身。”因此我们说作为司法运作的终端和公共产品,裁判文书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终载体和结果,司法公信力最终要体现在司法裁判上,法律的公信力也蕴涵在司法裁判中。 裁判文书是审判程序的载体。要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和信赖,司法者首先必须将公正司法的过程展示出来,而不是仅仅拿出裁判结果。在我国,每个案件从立案、起诉、开庭审理,直至判决执行的每个诉讼程序和环节,几乎都规定要有相应裁判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并最终形成完整的诉讼案卷。这些裁判文书客观地记载了办理案件的全过程,是诉讼活动的产物。透过裁判文书的内容,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审判人员是否正当的运用职权,履行职责。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裁判文书是程序公正的客观反映,它通过记录诉讼的全过程,向公众传递裁判结论的合法性信息。 裁判文书是审判结果的载体。诉讼的突出特点在于它的法律强制性,国家的意志在诉讼、审判过程和结果中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张扬,当事人的意志受到最大程度的限制,所以,这样的裁判结果要获得被裁判者和整个社会的认同和信任,没有裁判文书来证明裁判的公正性是无法想象的。裁判文书是通过公开法官被说服的过程,包括公开各种影响法官心证的主、客观因素常识、经验、演绎、推理、反证表明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从而使裁判获得正当性。一份论证严谨,说理透彻充分的裁判文书是公众获得审判结论合理性认识的依据。 裁判文书是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裁判文书的质量取决于法官的职业素质,这种素质是全方位的综合素质,既包括了制作者的法律水准、语言功底、逻辑能力、社会阅历,也包括了制作者的敬业精神和审判作风。不合格的裁判文书可能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法官素质低下的评价。如牡丹江中院的几份裁判文书出现差错,不少新闻媒体相继发出公检法人员素质太差的感慨和批评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徒法不足以自行,一份不合格的判决书,足以让公众对法官的责任、水平与良知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信赖。 二、裁判文书说理现状分析 (一)事理叙述简单化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书一方面是缺乏事实认定过程的叙述。虽然不缺乏对该案法律事实的叙述,但却缺少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尤其是针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和分歧的事实缺少分析和评判。另一方面,判决书还存在记录不详实的问题,重点在于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体现的不够完整和充分。裁判文书要解决纠纷、得出裁判结果的前提在于客观真实的梳理诉讼当事人双方的主张,并突出他们的争论焦点所在,只有明晰了焦点,厘清了争议,才能使得裁判结果的做出符合当事人权益的获得,通过揭示案件的矛盾,才能使当事人对争议一目了然,从而自觉的服从裁判结果。 (二)法理分析粗糙化 法理分析是裁判文书写作的重点和难点,是裁判文书逻辑论证的关键。裁判理由的法理分析,是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之中的说理过程,从而揭示法律的内涵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加强裁说理体现裁判结论的合理。然而在实践中,法理阐述部分,即“本院认为”之后的内容,一般只是对法律条文的简单引用和罗列,缺少适用的理由和原因,也就是缺少适用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纽带法律解释。因此,大多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难以使公众心服口服。法官需要通过专业知识、实践的积累对抽象法律进行解释说明。 (三)证据的论证薄弱化 证据影响着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归属和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但实践中,裁判文书作为关键部分的证据论证这方面却存在着问题。一是证据分析的缺乏。有部分的裁判文书在证据表述上仅仅简单的列举证据,对证据能够证明的内容不作表述,对采信的理由和依据不作说明,采信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没有具体分析。二是证据间缺乏逻辑、证据的表述僵化。例如“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证明……。”诸如此类生硬的文字。这样将相关的证据简单罗列的表述方式,似乎证据很充分,但是说服力不强,从中当事人也看不出法官是如何分析评判证据的。 三、裁判文书说理性实现的途径选择 (一)明确审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确立了指导案例在审判过程中的“参照”作用。对于提高司法权威、统一裁判标准起到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通过公告形式发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具有严谨的法律推理、详细的论证,做到证据论证充分、叙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并且具有突出的文采,寓法理、事理、情理、文理于一体,这样为各地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提供良好的样板。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应当确立裁判案例指导制度,各级法院的法官应当像关注新法的颁布一样,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判例,这对于提升司法效率和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是积极和明显的。 (二)裁判文书中“法官后语”和合议庭不同意见的接纳 逐步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判决书中载明不同意见,符合公开透明的司法理念,能够促进法官增强责任心、让当事人服判息讼、营造法治氛围。必要时增设附录部分追求裁判的人性化。在附录部分将法条及司法解释内容展示给当事人,使当事人单凭裁判文书即可清楚具体适用的法律和参照的案例,从而使当事人折服于裁判。同时还可以,增加脚注或尾注。脚注或尾注是文章论理时注明资料或观点来源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作者对正文中有关观点或结论的一种解释说明,还是裁判文书论文化的形式要素。引入脚注和尾注的撰文形式,使裁判文书由过去单一的主观叙述法转为客观印证法,能增强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三)注重法官知识和经验的积累 汉密尔顿曾说过:“由人类天生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例浩如激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法官对案件的把控能力,是由综合素质决定的。对于法官而言,经验的积累首先需要参与大量案件的审判活动,在法庭上法官要学会如何掌控法庭,推进案件事实的查明,指挥、监督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释明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在法庭后能够形成正确的、合法的判断,不被当事人所诱导甚至欺骗,最终做出正确的判决。同时做好专业知识的及时更新,由此才不会在工作中犯下低级甚至致命的错误。知识和经验的积累,需要法官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思考、积累、总结。
在裁判文书说理的技能上,一方面要有针对性,要围绕案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展开,对于当事人的不合理诉求要有回应,让可能有意见的一方在文书中全面了解对自己不利的案件情况;另一方面,说理要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有的放矢,充分说理;第三,说理能够推出裁判结果,切不可在文书中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失去关联性。最后,说理不以内容的长短和繁简为要求,而要结合案件,复杂的问题详细说,简单的问题简短说,有争议的问题透彻说,没有争议的问题提到即可。 在裁判文书的说理的方法上,第一,要掌握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要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必须通过法官在充分理解立法精神及价值的基础上,运用推理和论证的方法来得出解决方案。第二,要掌握正确的法律推理方法,为了实现案件判决的一致性和客观性,法官应当培养能够说明理由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法律推理方法,通过严密的逻辑,精确的推理,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结论。第三,要掌握法律论证的方法,法律论证重在追求判决结果的正当性,在论证过程中,要做到兼听则明,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避免主观臆断,经过充分的论证,保证事实一理由一结果的可接受性。 在裁判文书语言文字上,首先是规范,规范的文字要准确、严谨、正式,文字本身要合乎规范,用词要使用法言法语,由此,准确的传递裁判文书所包含的信息;其次,除了法言法语的使用之外,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事实和法律的阐明可以相对通俗,尽量的简洁明了,目的就是为了让当事人能够理解裁判文书。 正如有学者所言“我们需要的是一份阳光下的判决书,一份有着严密论证、详尽说理的判决书,一份旁征博引、法理透彻的判决书。总之,是一份充分尊重法律精神和人民知情权的判决书”。法律的信仰,司法的公信需要我们人民法院作出一份让老百姓“看的明白”的判决书,实现以法信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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