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现状、成因和解决途径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23日 | ||
浅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现状、成因和解决途径 济阳县人民法院 杨名峰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要求“加强司法公信建设”。这是党的代表大会第一次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建设问题,是对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提出的更高层次、更加紧迫的现实要求。司法公信力建设,既关乎到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也关乎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司法”一词在我国法律上并不明确的,我国宪法中与“司法”相关的词语一般写的是“审判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等词语, 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也没有“司法”一词的释义,但对“司法组织”解释如下:“广义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专门机关。狭义指国家审判机关。” 所谓“公”是指社会公众、社会的绝大多数;所谓“信”,主要指诚信、信用与信任,属于一种心理认知现象,是指因信任而产生的认同和服从的心理感受。就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所指的司法公信力而言,主要是指狭义的司法公信力,也就是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狭义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司法活动及其结果产生的信任和心理认同感的程度,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接受社会公众的考察与检验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社会说服力与感召力。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成为人民群众寻求司法救济终极目标。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现阶段,信“访”不信“法”状况仍然存在,各地群体上访、越级上访、进京上访事件层出不穷;个别法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乱作为的现象仍未完全杜绝;“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现象并未彻底根除,这些均凸显出司法公信力不够高的现状。 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从哲学的角度来讲,司法公信力的本质是人们对司法活动公正与否的评价。司法活动是否公正是客观事实,而司法公信力则是人们对司法活动公正与否这个客观事实的主观认知。因此,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水平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长期以来司法公正情况的差强人意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原因。从人民法院内部来讲,法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一些法官作风不廉、形象不正,极少数法官仍然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一些法院基础建设薄弱、管理不细、监督不严。特别是最近曝出的“上海法官”事件等关于法官的负面报道,都使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从人民法院的外部来讲,因当前司法体制的原因,来自方方面面的干预仍然存在,也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获得公信力的基础,公信力与公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可以说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否既是影响司法公信力高低的重要原因,也是判断司法公信力宏观水平高低的客观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极个别法官的枉法裁判,造成了司法不公,极大地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与公信力。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弄坏了。”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真正感知,不是通过若干次普法教育,也不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文本的阅读建立起来的,而是通过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生活周围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件逐渐感受到的。虽然说枉法裁判的法官只是极少数,但这极少数的人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 司法活动本质上主要是通过活动本身将客观事实尽量予以还原。从理论上讲,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决于司法活动对存有争议问题的法律事实是否能尽最大限度地还原到客观事实,即法律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统一。司法活动是完全遵循法律进行的,而法律本身是否完全符合客观要求,是否完全真实、完美,是否都是“良法”呢?答案是否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些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而法律本身存在的滞后性,也必然影响到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其次,社会公众对客观存在的司法活动的认知偏差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由于司法程序的特点、案件承办法官的认知因素等方面的影响,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完全相同,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裁判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原则和精神,都应认为是在合理的裁决结果范围之内。但具体到每一个案件而言,由于社会公众的基本素质、文化水平、法律素养等的不同,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标准对这个确定的惟一的司法判决进行评价,从而产生不同的认知结果。特别是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等社会公众,在裁判结果达不到他们的预期时,不可避免的就认为司法活动及裁判对其是不公平的,是缺乏公信力的。 再次,网络舆论也是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评价的因素之一。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大众化、媒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社会进入了人手一个摄像头一个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而由于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网络自然成为一些网民发泄情绪的空间。一个舆情主体可以反复不断地以不同网名发表相似看法,操控网上关注的热点,使少数人的声音被误认为群众的声音。即使是富有正义感的网民,也很难作出的正确的判断。“网络舆论正义”则可能发展成“网络舆论暴力”,也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正确评价。 另外,社会诚信的缺失、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司法宣传滞后等因素都或多或少的影响着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正确感知和评价。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 公正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将“公正”放在更加重要和突出位置。根据如前所述的影响因素,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是要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在制度建构上做足功夫。在西方,司法权行使的制度基石是三权分立制度,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不可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是,我国同样在宪法层面上确立了司法裁判权的独立行使。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制度上确保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就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来说,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和指导的法定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附属关系,因此,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在去行政化和摆脱地方干预的同时,必须在确保各级法院独立判案,不受上级法院的非法干涉,真正实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是要大力提高法官素质。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印象以及评价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的缩影。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每一个具体环节,每一项具体工作,都影响着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认知和评价。设想一名法官着装不整、语言粗俗,对待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疑问和咨询缺乏热心、耐心,解决当事人的困难问题缺乏诚心,审理案件不够细心,裁判文书存在错别字瑕疵,等等,这些都大大影响了法官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因此,只有提升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才能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官应当更加深入地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既要通过公正的裁判结果让当事人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而且要通过规范的司法行为、良好的工作作风以及公平办案的态度,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三是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要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旁听制度,实施“法庭开放”,加强巡回开庭办案,把法庭搬到群众门口,把庭审开到群众身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社会公众可以自由旁听;要通过官方网站和微博等途径进行庭审直播和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司法、理解司法、信任司法,消除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隔阂,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提升。 四是要积极打造便民窗口。严格落实“两便原则”,认真践行“四心工作法”,深入整治“六难三案”。要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开展网上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公开司法流程,方便群众了解诉讼的有关事项。要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积极实施缓、减、免诉讼费制度,确保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对于积案要集中清理,对于新案要及时执行,避免久拖不执,确保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用“四心”换取老百姓的顺心、安心。 五是要加强审判权监督运行机制。审判权是一种由法官自主判断的权力,与行政权、检察权相比,运行比较分散,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容易导致权力滥用。从司法实践来看,裁判不公、司法不廉几乎都与监督制约缺位有关。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着力构建职权明晰、运行规范、开放透明、权责统一“四位一体”的监督制约模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强化网络监督,公开举报网站和投诉举报信箱,用信息化的方式促进审判权运行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六是要强化舆论引导。司法与社会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社会通过运用司法维护社会的安宁稳定,司法也需要从社会获得信任和支持。因此,如果司法不注重做好舆情工作,则法官则成为孤独的舞者,公众对司法的信仰就更加岌岌可危。要加强对涉诉舆论的监控,及时了解网络舆情的走向,变被动为主动,实现对网络舆情的主动权和主导权。要加强正面引导,在对网络舆情认真研判、准确了解的基础上,坚持不泄露审判秘密、不激化现有矛盾的原则,第一时间回应网络舆论,主动公开事件调查、处置情况,并及时回应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掌握舆论中的话语权,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切实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实现良性互动,让社会公众充分地了解司法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争取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以此赢得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赖。 总之,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目标,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目标,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不断提高审判质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