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我院为企业商事纠纷化解打开“绿色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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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17日 | ||
山东某公司曾购买广东某公司生产线,在山东某公司支付部分设备款后,便以生产线存在缺陷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设备款项138万元,广东某公司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某公司支付欠款148万元及违约金38万余元。 承办法官杨名峰收到案件,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通过电话、微信等多次与双方沟通,由于双方差距较大,诉前调解未果。承办法官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并安排开庭审理,然而在准备开庭时,被告以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被告的生产经营造成巨大损失为由欲提起反诉。 承办法官杨名峰考虑到,如简单的开庭判决并不能快速有效的化解双方的经济纠纷,原告可能陷入鉴定、上诉等长期的诉讼中,而被告账户被冻结也影响着公司的生产经营,而且双方后期还可能会继续合作。在庭前调解的基础上,承办法官杨名峰决定再次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大半天的多轮调解,双方从价款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的差距越来越小,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案件调解结案。 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还不到履行期限,被告便及时将欠款以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及部分现金转账的形式支付给了原告,并要求原告出具解除冻结银行账户的手续,然而由于双方沟通不畅,造成原告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方式等产生误解,既不愿意出具解封手续。承办法官又及时联系双方,并请教银行财务等专业人员,了解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知识,及时给双方沟通解答,最终取得了原告的理解,同意解除对被告的银行账户的冻结,确保了双方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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