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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法发〔2021〕8号 济阳区人民法院关于营商环境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9日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文件

  

  

  济阳法发〔2021〕8号

  

  济阳区人民法院关于营商环境民商事案件

  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推动和规范本院关于营商环境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速裁等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有关营商环境的民商事案件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遵循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案件繁简分流

  第三条 民商事简易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先行调解、速裁、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

  本院对当事人起诉有关营商环境的民商事纠纷,在依法登记立案前,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释明各项程序的特点。

  第四条 本院指派立案登记团队工作人员兼职程序分流员。

  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二)对委派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指导、督促;

  (三)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工作;

  (四)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案件程序分流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

  第六条 在调解或审理中,由于出现或发现新情况,承办部门和法官决定转换程序的,向程序分流员备案。已经转换过一次程序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次转换。

  第三章  诉前调解

  第七条 完善诉调对接,扩大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适用范围,强化与司法局调解工作的衔接。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工作室,司法局委派人民调解员入驻。人民调解员接受本院的委派调解案件。

  第八条 本院登记立案后,程序分流员认为适宜调解的,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转入调解程序,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程序与法律效力。明示调解免收诉讼费。

  程序分流员根据案件性质与人民调解员的专长,向适合的人民调解员委派案件。

  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对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制作调解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手印。经双方当事人提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予以进行司法确认。

  对调解不成的,调解员书面说明情况,并将案件退回,程序分流员将情况进行登记,将调解笔录复印件附诉讼卷宗,方便庭审法官审理案件时使用。

  调解不成的案件进入立案分流程序。

  第四章 先行调解

  第十条 立案登记前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在立案登记后,又同意调解的,本院指派法官担任专职调解员,负责案件的调解。

  人民调解员介入有利于案件调解的,可以同时委托人民调解员和法官共同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可暂缓预交诉讼费。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费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将情况进行备案,案件进入立案分流程序。

  第十三条 先行调解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经法官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官应依法作出裁定。

  调解后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书面说明调解情况情况,并将调解笔录附诉讼卷宗。案件进入分流程序。

  第五章  速 裁

  第十五条 我院共设立速裁团队4个,破产案件团队1个,对适宜速裁有关营商环境的民商事案件进行裁判。

  第十六条 本院对于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付之诉的案件,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

  第十七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诉讼费减半收取。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十九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出现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需要公告送达或者提出反诉、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及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程序转换后,审限连续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人民法庭参照本意见执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和速裁工作。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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